【中華百科全書●教育●學前教育】
學前教育(Pre-schoolEducation),是指兒童未進入正式小學所受的教育,也就是指義務教育開始前所受的教育而言。
例如我國義務教育開始的年齡是六歲,所以六歲以前兒童所受的教育,統稱為學前教育。
從廣義的解釋,學前教育包括兒童自誕生後至進入正式小學這一段時間所接受的教育,其中包括家庭教育,以及幼稚園、托兒所等機構所實施的教育。
從狹義的解釋,則指社會專為教養幼兒設立的教育機構,曲專業人員來主持,所以不包括家庭教育。
一、學前教育的施教機構:我國學前教育的施教機構,是幼稚園(Kindergarden)和托兒所(NurserySchool,又譯為保育學校)。
依照民國七十年十一月六日公布幼稚教育法的規定,幼稚園分公立和私立二種,收受四歲至六歲的兒童,施以教育。
幼稚園的園長和教師,均應遴選合格人員擔任。
幼稚園以教育行政機關為主管機關。
至於托兒所係依據兒童福利法而設置,由內政機關主管。
依照六十六年十月十七日修正公布托兒所設置辦法第二條及第三條的規定,托兒所可以由政府設立,或由機關、學校、團體、工廠、公司附設,或由私人創設。
托兒所收托兒童之年齡,以初生滿一月至未滿六歲者為限,一足月至未滿二歲者為托嬰部,二足歲至未滿六歲者為托兒部。
托兒所原以收托一足月至四足歲的幼兒為主,但因幼稚園未能普偏設立,所以托兒所可以收托四足歲以上至六足歲的幼兒。
歐美各國的學前教育機關,大致相同,例如美國的學前教育機關是保育學校(即我國的托兒所)和幼稚園。
保育學校收受二歲至五歲的幼兒,幼稚園收受四歲至六歲的幼兒。
英國的學前教育機關是保育學校,收受二歲至五歲的幼兒(英國的義務教育開始的年齡是五歲)。
法國的學前教育機關是幼兒學校(EcoleMaternelles),收受三歲至六歲的幼兒,在較小的地區,可於小學校內附設幼兒班(ClassesEnfantines)。
德國和日本的學前教育機關是幼稚園。
收受三歲至六歲的幼兒。
按「幼稚園」的創始人是德國教育家福祿貝爾(F.Froebel,西元一七八二~一八五二年)。
他認為人之初生,即具有完全的人格,不過如根苗方茁,生機蘊蓄,而有待啟發。
樹人猶如樹木,教育兒童須合於自然法則,使兒童天賦的能力,得按自然的順序,均衡發展。
他於一八三七年在德國布朗根堡(Blankenburg),設立一所幼兒學校,收受三歲到七歲的幼兒,來實驗他的教育理想,他以花草喻兒童,以園丁喻教師,以花園喻學校。
學校為兒童生長的園地,教師是培育花木的園丁。
於是在一八四○年把這所幼兒學校改名為幼稚園。
這就是世界上第一所幼稚園。
所以幼稚園教育一開始就著重在兒童心理和兒童教育的觀點,注重兒童能力的發展,補家庭教育之不足。
至於保育學校(或稱托兒所)的發展,是由於工業革命以後,家庭形態的改變、婦女就業的增多、都市環境的擁擠、家庭住宅的狹隘等因素所造成。
社會為使有子女的工作婦女,無後顧之憂,而且為使生長中的幼兒,有一個較為理想的生長環境,於是設置保育學校(或托兒所),收托幼兒。
予以保育。
所以保育事業,在剛開始的時候,純屬社會救濟性質,缺乏教育意義。
直到工業發達,職業婦女遽增以後,保育學校終受到社會的重視,進而納入教育體制。
二、學前教育目標:學前教育固然是五育並重的教育,但是由於受教者年齡的原因,所以仍以體育、德育、群育為中心。
例如我國幼稚教育法第三條的規定:「幼稚教育之實施,應以健康教育、生活教育及倫理教育為主,並與家庭教育密切配合,達成左列目標,(一)維護兒童身心健康,(二)養成兒童良好習慣,(三)充實兒童生活經驗,(四)增進兒童倫理觀念(五)培養兒童合群習性。」
又如日本幼稚園的教育目標,依照其學校教育法第七十八條的規定如下:「(一)為謀健康安全之幸福生活,須養成日常生活之基本習慣,使兒童身心得以調和發展。(二)使兒童在幼稚園內,度集團生活,以養成團體生活的習慣,及合作、自主、自治的精神。(三)養成對社會生活及自然現象之正確的理解和態度。(四)訓練語言之使用方法,以養成對於童話及畫本之興趣。(五)利用音樂、遊戲、圖畫等方法,培養兒童創作發表之情趣。」
由以上中日兩國法令的規定,可知學前教育的目標,在供給幼兒良好的生活環境,促進其身心健康,養成團體生活習慣,發展其創造能力。
三、我國學前教育概況:清光緒二十九年(一九○三)頒布的奏定學堂章程中,規定設蒙養院,專為保育三歲至七歲的幼兒。
民國十一年,實行新學制,始正式定名為幼稚園。
當時仍以私人或宗教團體設立者居多。
政府遷臺之初,幼稚教育亦不發達。
三十九學年度,有幼稚園二十八所,學童一萬七千一百一十一人。
其後逐年增加,至六十九學年度,有專設幼稚園七百五十九所,附設者四百二十七所,學童十七萬八千二百一十六人。
三十年間,學童人數增加十倍。
至於托兒所,昔稱育嬰堂,純屬慈善性質。
六十二年二月八日政府公布兒童福利法,規定縣市政府應創辦或獎助設立托兒所等兒童福利設施,托兒所始大量增加。
據六十九年統計,全省有托兒所五百五十二所,收托幼兒約五萬二千餘人。
(孫邦正)
引用:http://ap6.pccu.edu.tw/Encyclopedia/data.asp?id=678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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