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華百科全書●俄文●中俄北京協議】
西元一九一二年十一月俄國與外蒙古簽訂俄蒙協約。
我政府向俄國提出抗議,聲明外蒙古為我國領土,不能與他國訂立條約,要求取銷該約。
俄方堅持不允。
嗣經我外交總長陸徵祥與俄使迭次協商,歷時半載,會議三十餘次,至一九一三年五月二十日,雙方議訂條文六條,原文要點如下:中俄兩國為免除蒙古現在所能發生之誤會起見,茲定條款如下:一、俄國承認蒙古為中國領土完全之一部分。
…二、中國擔任不更動外蒙古歷來所有之地方自治制度。
…三、俄國擔任除領署衛隊外,不派兵至外蒙古,亦不在外蒙古舉辦殖民,除領事外,不設置他項官員代表俄國。
四、中國願用和平方法,施用主權於外蒙古。
…五、中國政府允依照一九一二年十一月三日俄蒙簽訂之通商章程所開俄方在外蒙地方之商務利益,給予俄民。
六、以後俄國如與外蒙古官吏協議關於該處制度之國際條件,必須由中俄兩國直接商議,並經中國政府之許可,方得有效。
上述六條,在名義上外蒙為中國之領土,實質上完全承認俄人既得之權利。
(楊爾瑛)
引用:http://ap6.pccu.edu.tw/Encyclopedia/data.asp?id=44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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