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康熙字典●尺】
【寅集上】【尸字部】
【廣韻】【集韻】【韻會】【正韻】□昌石切,音赤。
【說文】十寸也。
人手郤十分動衇爲寸口,十寸爲尺,規矩事也。
从尸从乙。
乙所識也。
周制:
寸尺咫尋常仞,諸度量皆以人體爲法。
【家語】布指知尺,舒肱知尋。
【前漢·律歷志】度量衡皆起於黃鐘之律,一黍爲分,十分爲寸,十寸爲尺。
【蔡邕·獨斷】夏十寸爲尺,殷九寸爲尺,周八寸爲尺。
【周禮·司市】疏置丈尺於絹布之肆。
又大尺曰施。
【管子·地員篇】其施五尺。
【註】施音遺,大尺之名。
又【小爾雅】五尺謂之墨。
【周語】不過墨丈尋常之閒。
【註】五尺爲墨,倍墨爲丈。
今木工各用五尺以成宮室,其名爲墨,則墨者工師之五尺也。
又【唐輦下歲時記】二月朔日爲中和節,賜大臣戚里尺,謂之裁度民閒。
又法三尺,謂以三尺竹□書寫法律,故俗謂舞文爲弁髦三尺。
今以三尺爲□具,非也。
又叶昌約切,音綽。
【詩·魯頌】是尋是尺。
叶下作若。
【韻會】通作赤。
考證:
〔【說文】周制,寸,尺,咫,尋,常,諸度量皆以人體爲法。〕
謹照原文常字下增仞字。
〔【周禮·地官】置丈尺於絹布之市。〕
謹照原文地官改爲司市疏,市改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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