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太乙金鏡式經】
唐..王希明 撰
【提要】
十卷。
唐王希明撰。
王希明,唐開元時人,以方技為內供牽,侍沼翰林。
《大乙金鏡式經》為希明奉救而撰,載於《新唐書「藝文志」》,而書中推大乙積年有至宋景佑元年,說明己為後人附益。
此書居術數七家中的太乙家,為緯書的遺脈。
書仿易歷而作,以大極生二目.二目生四輔。
又有計神,與大乙合為八將。
其中以歲、月、日、時為綱,以八將為緯,推掩追、圍擊、關格之類,占內外災福;又推四神所臨分野,占水旱、兵荒、疾疫;又推三基、五福、大小游、二限、大運,占古今治亂。
因語涉虛誕,證多錯謬,而為劉散、黃宗義等排斥。
此書僅存《四庫全書》中,今據此本點校而成。
【序】
太乙,天帝之神也。
下司九宮,中建皇極。
欽若則彝倫攸敘,怠棄三正,錯亂五常。
黃帝以惠迪吉而為五帝之聖,大禹戒從逆凶而衍九疇之文。
炎漢高祖受命,張良秘金刀之錄;吳主爭權,劉悵演炎旌之祥。
神用於不言之載,容化於無為之間。
閉戶而休咎自徵,拂鑒而毫髮皆極。
非主精妙物、執契於混油之始者,又何足以知之?愛發上元,迄是帝載,幾千年而一聖,數百年而一賢。
得隩隅有登龍之喜,窺閉鍵而若重關之隔。
沿波獨往,泛滄海而不歸,討本窮源,恃孟門之嶄絕。
至於計神審物,天日司奸,一三置將之數,四六對絕之氣,掩迫孤單,閉杜十精。
喉交較以八節占水早,九州言吉凶,五將定主客,亦猶兵戈勝負。
丘明受經而作傳,見非公谷;子夏師聖而序詩.復殊毛魯。
學而時習之,攻乎異端;籠他人之口,未忘已拙。
以鼓測海,以管窺天;心見之外.愚衷謂盡。
或指陳實錄,或涎錫嘉名。
正二局,有陰陽之殊;糾六壬,附時計之謬。
淮南分野,縱博我以多聞;黃道日躔,競有疑而則闕。
源流則廣,枝葉扶疏。
孤裘同士薦之風,玉石抵昆山之鵲。
雖億則屢中,時自賢於仲尼,而謀之不藏,且推過於季氏。
王大實遂偃弊風,國之事多惟慚德。
伏惟開元皇帝陛下明極稽疑,睿聖作范.察璇璣以齊七政,制禮樂以穆百揆,明太乙之威神,封泰山之能事,高視萬古名言。
謂何神嘉承日月之照,荷覆躊之廣,參沼賜於金馬,觀秘籍於蘭台。
磋此《式經》,有乖微旨。
乃上稽天象,中跡算術,下統人事,旁貫歲時,考帝先於神女之符,歷載紀於蒼頡之筆,甲乙之終數、宮元之往復、奇偶之二算、勝負之八門,與人惎法式之愆、陣圖水火之失、禮樂不興之論、周宇狂簡之文,或義通而即流.或理僻而便削,皆考經義,以一貫之。
穆若蕙婉,聲如玉振。
夫詩對惠連,輒得嘉句;筆因樂廣,便至能文。
萬殊皆極而同歸,獨見忘言而既驗。
校之以元紀,又精之以日時。
代謀於述作之前,總括於天人之際。
會披覽得意之妙,動契合如神之在,亦曠代之能事也。
經凡十卷,名曰《太乙金境式經》。
若筆削後於孔明用賢,則子房升堂,風後入室,宋琨樂產,李淳風屬,可座廊廡之下,如以爾言過矣。
將侯來哲。
太乙金鏡式經十卷
其以歲、月、日、時為綱而以八將為緯,三基五福、十精之類為經亦猶夫歷也。
其法以八將推其掩迫、囚擊、關格之類,占內外災福,又推四神所臨分野,占水旱、兵喪、饑饉、疾疫,又推三基、五福、大小游、二限易卦大運,占古今治亂。
俞正夑《癸巳類纂》十史記用蓋天論云:「渾天所有箕義雲;萬物之根棋,徐廣本作橫,則橫非基無疑,大一十神之君棋、臣棋、民棋,沈括《蘿溪筆談》謂是基字,因唐諱改棋,熙寧中,領太史欲正之而未能也。
《雲麗漫抄》亦言十神君基、民基。
唐明皇諱為碁,至今不改,今所見邱溶太乙淘金歌,已改從基,其亦未之思矣。」
又《九宮紀年論》云:「太乙金鏡式經云:太一十神、五福、君棋,大遊、小遊、天一、地一、四神,臣棋、民棋、直符,皆天之尊神,行五宮五移而周,」《蘿溪筆談》小遊作太一,四神作十神,直符作九氣,三年一移」,又云:「棋應作基,案其式君棋、臣棋、民棋行十二次天,一行十二宮,或行八卦或行十六神,不得總雲行五宮五移而周也。」
其下詳論諸法,有一月-移,一年-移,三年一移,四十五年一移,不錄。
元朝曉山老人輯《太乙統宗寶鑑》序文中曰:「太乙理蘊於數之中,數顯於理之外,主管三元,分佈四方。」
由此觀之,太乙主以「數」來顯理,即演數其理昭著於太乙周行,而「太乙」之神正像其它術數一樣,是推算的起點,像個帶頭人,統領十六神,而知風雨水旱金革凶饉之事。
何謂十六神,以天有十二次配地十二辰,以天有四時配地有四維,通之十六也。
【太乙金鏡式經卷一】
《推上元積年》
自上元以來,歲代綿遠,紀法差殊。
雖設繁詞,備而靡用。
今從上元甲子到唐開元十二年甲子歲,通前計四萬八百一算。
臣按宋琨置元,似童兒戲。
推求人紀之年,下求不得日辰,上求不得冬至。
自三百餘年,學者何多,逮於淳風,但傚尤而已。
臣今別修甲子元四分曆法,與太乙同元。
舉而備用,得上元甲子冬至;引而下之,齊距歲計大乙行官。
進不違於四分,退不失於元紀。
自上元混沌甲子之歲,至今大唐開元十二年甲子歲,積得一百九十三萬七干二百八十一算。
上考注古,每年減一算;下撿將來,每年加一算。
《推太歲所在》
置上元甲子積年,以三百六十去之;不盡,以六十去之;又不盡,命甲子算外,即太歲所在辰也。
《推入六紀三無法》
置上元以來距所求積年,以周紀法三百六十去之;不盡,紀法六十去之,所得為紀數;不盡,為入紀年數也。
《積太乙所在法》
推上元積年,以周紀法三百六十去之;不盡,以元法七十二去之;又不盡,以太乙小周法二十四除之,又不盡,以三約之,為宮數,不滿,為入宮以來年數。
其宮數易其命起一宮,順行八宮,不游中五,算外,即得太乙所在及入官以來年數也。
《推天目所在法》
置上元積年,以周紀法去之;不盡,以元法七十二去之;不盡,以天目周法十八去之,不滿者,命起武德,順行十六神,遇武德、大武,重留一算外,即天目所在。
《推計神所在法》
置積年,以紀法六十去之;不盡,命起寅宮,逆行十二辰,算外,即計神所在也。
《推太歲支合神法》
假令太歲在子,合神在丑,逆行十二辰,十二年一周天矣。
《推六紀月建法》
一紀:二甲仲辰。
甲子、甲午,二甲仲辰。
十一月建甲子,太乙在一宮,武德為天目,計神寅,合神丑;
二紀:二己孟辰。
己巳、己亥,二已孟辰。
十一月建甲子,太乙在六宮,地主為天目,計神、合神如上同;
三紀:二甲季辰。
甲辰、甲戍,二甲季辰。
十一月建甲子,太乙在一宮,大靈為天目,計神、合神如上同;
四紀:二己仲辰。
已卯、己酉,二已仲辰。
十一月建甲子,太乙在六官,武德為天目,計神、合神如上同;
五紀:二甲孟辰。
甲申、甲寅,二甲孟辰。
十一月建甲子,太乙在一官,地主為天目,計神、合神如上同;
六紀:二已季辰。
己丑、已未,二已季辰。
十一月建甲子,太乙在六宮,大靈為天目,計神、合神如上同。
凡三十有六紀。
三十年有三百六十個月,是以甲子、甲午同建,太乙、天目、計神、合神用式之法一同歲計之法,占驗逆顧,其義亦等。
臣今為李淳風定時,計五日六十時。
法以為月,計五年六十個月,三十年有三百六十個月。
若有閏月,只以逐月節氣時刻為正也。
《推太乙月計差法》
章歲六百五十七。
章月八千七百二十六。
閏差二十秒二十七。
周紀法三百六十。
秒法二百。
《推積月》
置積年,所求年以章月乘之。
章歲而一,為積月;不盡,為閏余。
若有餘月,隨數加之。
《推求閏月》
置閏余,每月加閏差及秒,滿法從閏余,或六百三十秒者,以上無中氣者,詳之。
《推太乙月計所在》
置積月,以周紀法三百六十去之;不盡,以元法七十二去之,又不盡,以太乙小周法二十四去之;不盡,以三約之,為宮數;不滿,為入宮月數。
命起一宮,順行八宮,不游中五,算外,即月計大乙所在也。
《推天目所在》
置入月紀,以天目周法十八去之;不盡,命起武德,順行十六神,遇陰德大武,重留一算外,即天目所在也。
《推計神所在》
置積月,以紀法去之;不滿者,以周法十二去之;不盡,命起寅,逆行十二辰,算外,即計神所在也。
《推日計差法》
日法四十九。
月法二千四百四十七。
朔策二十九。
小余二十六。
紀法六十。
《推積月朔法》
置積月,以月法乘之,日法而一.為積日;不盡,為小余。
以紀法除積日,不滿,為月餘。
命甲子算外,即所求年天正十一月經朔日辰及小余也。
若更有餘日,隨數加之,求次月,每月加二十九,小余三十六,各加法求之。
弦望,算如大歷,非此所須也。
臣按:梁武帝天監三年甲申,帝召太史虞履、樂茂言之:今日太乙在八宮,和德為天目,文昌將外宮,迫災輕,無所畏也。
退謂人曰:外宮迫,為外人之迫也。
四十年後辰巳之年,同於桓公大亨之歲。
臣以日計太乙求之,積至梁天監三年甲申歲六月八日,凡得七億七百五十萬一千六十一日。
以周紀法除之,得一百九十六萬五千二百八十;不盡二百六十一,以小紀法除之,得四;不盡二十一,為入第五紀也。
《推日計太乙所在》
置積日,以周紀法三百六十去之;不盡者,以元法七十二去之;不盡,以大乙小周法二十四去之;又不盡,以三約之,不滿,為入宮以來日數。
其宮數命起一宮,不游中五,算外,即太乙所在也。
《推月計天目所在》
置積月,以元法七十二去之;不盡,以天目周法十八去之;又不盡,命起武德,順行十六神,遇陰德大武,重留一算外,即天目所在也。
《推日計計神所在》
置積日,以紀法六十去之;不盡者,又以計神十二除之。
命起寅,逆行二十辰,算外,即計神所在也。
《推時計差法》
全數二十六萬口千八百四十三。
氣法三萬三千一百九十三。
辰法三千六百八十二。
小分十二分之也。
半辰法一千三百四十一。
小分十二分之四半。
《求冬至法》
置積年減一,以餘數乘之,為氣法,而一,得積日;不盡,為小余。
以紀法去積日,不盡,為大余。
命大余起甲子,算外,天正冬至日辰也。
《求次氣法》
置天正冬至大小余.每氣加一十五日,余七十三千五秒,滿二十四,從小余一;滿氣法,從大余;滿紀法去之,即次氣大、余也。
《求加時法》
先置半辰法之數一千三百四十一、以十二小分之四半,以夏至小余加之,滿法而一,所得為辰數。
命甲子算外,則氣應加時也。
不盡,以三乘之,辰法而一,得致命為一辰中孟、仲季數也。
《求太乙冬夏至入紀》
陽遁太乙冬至起乾,陰遁太乙夏至起巽,凡一百八十二日三萬二千二百九十三分日之二萬三十五,為太乙變行。
《推冬至太乙加時變行》
臣希明按,張良云:太神變順氣為余。
今置上元所求年天正積日及小余,先加半辰法,以辰法除之,得為加時辰數。
及置積日減一,以十二乘之,並加時辰數,為天正時實。
以周紀法去之;不盡,為入紀實。
置入紀實,以太乙周法去之,餘者,以三約之,為宮數;不盡,為入宮時數。
命起第一宮,順行入宮,不游中五.算外,即天正加時太乙所在宮也。
《推太乙夏至加時所在變行》
置天正積日及小余秒,加陽遁一百八十二日三萬二干二百九十三分日之二萬三十五為小余秒。
滿秒法,從小余一;不盡,為秒。
其小余先加半辰法,以辰法除之,為加時辰數。
乃置積日減一,以十二乘之,並入加時辰數,為夏至加時實,亦以周紀除之;不盡,為入紀實。
置入紀實,以太乙周法二十四去之;不盡,以三約之數;不滿,為入宮時數。
命起一宮,順行八官,不游中五,則為陰遁大乙變行也。
《推冬、夏二至以後太乙所在法》
置冬、夏二至以來並今日所求日減一,以十二乘之,先加冬、夏二至時數並今加所求時數,為冬、夏二至後時實,以太乙周法二十四去之;不盡者,以三約之,為宮數;不滿,為入宮時數。
陽遁命起一宮,順八宮,不游中五,算外,即太乙所在宮。
陰遁命起九宮,逆行八宮,三時一移,不游中五,算外,即陰遁太乙所在宮也。
《推陰、陽二遁時計計神法》
置時實,各以十二去之,餘者;陽遁命起寅,逆行十二辰;陰遁命起申十二辰,各一時一移算外,即陰、陽二遁計神所在也。
《推太乙當時法》
算二至以後日度所在加時位,加於時支也。
明太乙、天目類時計終法,立五將式之天乙,朝暮治神。
甲日朝治小吉,暮治大吉,戊、庚日反是;
己日朝治神後,暮治傳送,乙日反是;
丁日朝治登明,暮治從魁,丙日反是;
癸日胡治太乙,暮治太沖,壬日反是;
六辛之日,朝治功曹,暮治勝光。
不理魁、罡二辰。
戍為天獄,辰為天庭,非貴所居也,老將所在,以宰殺推吉凶。
天乙貴神土,主貴人、接引、升進、王相,吉;囚死,凶;
前一螣蛇火,主驚恐、戰鬥,凶;
前二朱雀火,主文書、口舌、衣物,凶;
前三六合木,主凡事和合、婚姻,吉;
前四勾陳土,主勾留、戰鬥,凶;
前五青龍木,主遷官、錢財、婚姻,吉;
後一天後水,主蔽匿、婦人淫亂事;
後二太陰金,主陰人掌事,吉;
後三玄武水,主盜賊、亡失財物,凶;
後四太常土,主財物、金玉、酒食,吉;
後五白虎金,主死亡、哭泣、兵刃、道路,凶;
後六天空土,主萬物欺殆、奴婢欺詐,凶。
臣希明以為算術時計立五將,亦未能決定大小將之古凶,更以日度加時。
因步六壬式,知天乙成敗之分。
其主、客諸將在此吉神下者,吉;若在凶神下,凶;若門具將發遇吉神,則大吉;若門杜閉塞凶神,則先吉後凶;若門杜閉塞遇吉神,守固大利也。
假十月五日庚申時加戊寅,入立冬氣,六陰遁曰,入第六紀壬子元二十七局,太乙在九宮,大武為天目,午為計神,己為合神,主算得二十九,主大將在九宮,主參將在七宮。
以計神加和德宮,天目下臨高叢卯,客算得單四,客大將在四宮,參將在二宮。
因步天乙式,立冬六日,日在心宿,加寅庚日天乙,朝治大吉。
太乙在青龍下,主大將在青龍下,主參將在太常下,客大將在六合下,客參將在天定下,以此觀之,諸將吉凶定矣。
雖微有差,未可近而取之。
《推太乙玄命法》
天子玄命在天乙。
皇后玄命在天後。
公侯玄命在太常。
將軍玄命在勾陳。
九牧玄命在螣蛇。
常侍玄命在天空。
二干石玄命在青龍。
大夫、吏士玄命在朱雀。
庶人玄命在行年。
《推太公考時法》
有太乙左天日。
假令太乙在一宮,天目臨在三宮,是右太乙、左天目,陰陽和順,上下無掩、擊、邊、囚、關、格、對,並不相四口郭固、杜,又不提挾,太乙不在陽絕之地,神將獨立吉道清虛。
吉道,謂開、休、生三門是也。
清虛,謂門無兇惡之神也。
則三門具五將,發利以行兵,又合玄命,王相挾和。
假令天子玄命於天乙,臨在旺相之鄉,上下相生,故曰合也。
乙直使前三五、後二四合者,大吉。
《推八門用法》
張良云:陽遁冬至甲日夜半甲子以後開門直使,丙日日中甲午以後生門直使;己日夜半甲子以後驚門直使;辛日日中甲午以後休門直使,三十時移門。
陰遁夏至甲日夜半甲子以後杜門直使;丙日日中甲午以後死門直使;己日夜半甲予以後傷門直使;辛日日中甲午以後景門直使,三十時一移門也。
常以直門加太乙,及主、客大將隨數而行。
太乙三時一移,大將一時一移也。
臣今太乙冬至、夏至初臨之時,門則隨數起,時盡則移,不拘其甲、丙、己、辛日也。
陽遁四門,開、生、驚、休;陰通四門,杜、死、傷、景。
《推冬至加時所直門法》
臣希明今置天正時實,以二百四十去之;不盡,以一百二十去之;不盡,以三十約之,為門數。
命起開門,以次而行,即天正冬至加時所直門也。
《推夏至加時歷直門法》
置夏至時實,以一百二十去之,不盡者,以三十約之,為門數。
命起開門依次而行之,即夏至加時所直門也。
《推八門占歲計法》
李淳風云:常以開門加大乙,即太乙之八門也。
又以開門加主大將,即主大將之八門也。
又以開門加客大將,即客大將之八門也。
又以開門加定計大將,即定計大將八門也。
本是太公考歲計定八門,立五將也。
又云:客、主八門與太乙八門開、休、生台者,大利。
太乙天目在主、客三門下者,閉塞不通。
今雲窖、主八門與太乙八門開、休、生三門合者,大利。
臣今別立新術,置上元甲子以來距所求積年,求歲計八門,以大游紀法七百二十去之;不盡,以三分紀法二百四十除之;余以三十約之,為直門致;不盡,即宣門所入年。
命起開門,以次休、生門,左行八門,週而復始。
假令今開元十二年甲子,即開門為宜使,至三十一年甲午歲即休門為直使,他皆仿此。
【太乙金鏡式經卷二】
《推太乙所在法》
《傳》曰:太乙者,天帝之神也。
主使十六神,知風雨、水早、兵革、饑謹、疾疫、災害之國也。
常考之,順行八官,不游中五,三年徒一宮。
第一年治天,齊日月、星辰,使七曜無差其度,以明天道。
所臨之分,承天道而行,則獲治天之考.第二年治地,調四氣、八風,能使風雨不愆其候,以明地道。
所臨之分,無興土木之功、役人民、妨稼穡,則獲治地之考。
第三年治民,使君臣、父子、長幼無失其序,以明人道。
所臨之分,進忠良,察獄訟,恤孤寡,則獲治人之考。
古太乙考治天下。
若無道之國、失禮之君,恃干戈恣侵伐,則兵災、水早、饑()、流亡以行其罰。
若守道安民,()兵禁暴,則五緯不愆度,四民無失業。
故《經》云:太乙所臨之國,有道則昌,無道則殃。
樂產云:能使日月無光,五緯孛現,山崩地震,川湧河竭者也。
《推五將所主法》
五將者,太乙監將,並上下二目、主客大小將也。
監將者,東方歲星之精,受木德之正氣,王在春三月。
上目者,南方熒感之精,受火德之正氣,在天為陽,號始擊將,屬客,王在夏三月。
下目者,中宮鎮星之精,受土德之正氣,在地為陰,號文昌將,屬主,王在四季。
客大將者,北方辰星之精,受水德之正氣,主兵革,王在冬三月。
主大將者,西方太白之精,受金德之正氣,主戰鬥,王在秋三月。
又五將各應五方,隨四時備有休王。
《經》雲;主客兩陣相當,乘生氣者勝,乘死氣者敗。
假令八月攻東方,以太簇為始擊將,乘生氣也,大勝。
若高叢為始擊將,乘死氣也.大負。
他仿此。
歲汁者,歲星之使也,謂計歲、月、日、時之事也。
是故聖人則而像之,創法而制局。
太乙為人君,二目法輔相五將,定主客八門,分勝負、運沉於機樽之間,突雄略於幃幄之內,蓋王佐之要道也。
【推九宮之法】
昔燧人氏仰觀北極而定方。
包犧氏因畫八封。
帝宣受命,使大撓造甲子,容成以造歷數,八封九宮之旨,自此興焉。
九宮之義法以靈龜,以二、四為肩,六、八為足,左三右七,戴九履一,此為不易之常道也。
黃帝又命風後為太乙式,九宮皆差一位,自晉以前,莫詳所以推。
郭醫《曜靈經》云:地缺東南,宮數多者不出於九,故差九以填之。
樂產曰:太乙寄理,以明人事,後王得之以統一天下,所以差一官以就乾位。
王希明曰:太乙統人事,以知未來之道。
故聖人特差一宮,以明先知之義也。
一宮在乾,主冀州、并州。
若文昌將關囚,必有迫肋君父之象矣。
二宮在離,主荊州。
若太乙臨之,君誅大臣、將相矣。
三宮在艮,主青州。
若始擊臨之,嬖寵進中宮,兵起。
四宮在震,主徐州。
若始擊臨之,主西戎來侵。
六宮在兌,主雍州。
若客大將臨之,南楚來侵。
七官在坤,主梁、益州。
若主大將臨之,梁、益二州兵起。
八宮在坎,主兗州。
若太乙臨之,臣欺君也.九宮在冀,主楊州。
若客大將臨之,幽、冀二州來侵,
張良《經》云:八、三、四、九為陽,二、七、六、一為陰。
一宮為純陽,九宮為純陰。
五月一陰生,至戌月單陽,亥月絕陰,戌、亥在一宮之地,故曰純陽。
十一月一陽生,至辰月單陰,巳月純陽,辰、巳在九宮之地,故曰絕陰。
凡六、四為絕氣。
二午八子,冬、夏之至位,阻陽交易之地,故曰絕氣。
凡至陽絕之,氣與事皆凶也。
【推八門所主法】
玄女云:天有八門,以通八風也。
地有八方,以應八卦之綱紀、四時,主於萬物者也。
開門直乾,位在西北,主開向通達。
休直坎,位正北,主休息、安居。
生門直艮,位東北,主生育萬物。
傷門直震,位正東,主疾病、災殃。
杜門直巽,位東南,主閉塞不通。
景門直離,正位南.主鬼怪亡遺、驚恐奔走。
死門直坤,位在西南,主死喪、葬埋。
驚門直兌,位正西,主驚恐奔走。
開、休、生三門大吉,景門小吉,驚門小凶,死、傷、杜大凶。
八節八門各主王四十五日.通王,以戰勝,吉;不王,凶。
【推十六神所主法】
《爾雅》云:四時和為玉燭。
《律歷志》曰:太極運三辰五星於天,元氣轉三、五流行於下地也。
子神曰地主。
建於之月,陽氣初發,萬物陰生,故曰地主也;
丑神曰陽德。
建丑之月,二陽用事,布育萬物,故曰陽德也;
艮神曰和德。
冬春將交,陰陽氣合,群物方生,故曰和德也;
寅神曰呂申。
建寅之月,陽氣大申,草木甲拆,故曰呂申也;
卯神曰高叢。
建卯之月,萬物皆出,自地叢生,故曰高叢也;
辰神曰太陽。
建辰之月,雷出震勢,陽氣大盛,故曰太陽也;
巽神曰太靈。
春夏將交,盛署方至,陽氣炎酷,故曰太靈;
巳神曰太神。
建巳之月,少陰用事,陰陽不測,故曰太神;
午神曰大威。
建午之月,陽附陰生,刑暴始行,故曰大威也;
末神曰天道。
建末之月,火能生土,土王於未,故曰天道也;
坤神曰大武。
夏秋將交,陰氣施令,殺傷萬物,故曰大武;
申神曰武德。
建申之月,萬物慾死,葬麥將生,故曰武德也;
酉神曰太簇。
建酉之月,萬物皆成,有大品蔟,故曰太簇也;
戍神曰陰主。
建戍之月,陽氣不長,陰氣用事,故曰陰主也;
乾神曰陰德。
秋冬將交,陰前生陽,大有其情,故曰陰德也;
亥神曰大義。
建亥之月,萬物懷垢,群陽欲盡,故曰大義。
【推太乙式僅法】
黃帝受命,龍馬負因而出河,因體其象,而制太乙式,體有三重,上青法天,下黃法地,中體像人,即天、地、人三才悉備。
天有十二辰,地有十二次,四維、八門、九宮、十二神,鹹有象焉。
《經》云:運式之儀有八;一詳太歲所在,欲求計神,故先詳之;第二詳太乙所在宮,以立監將;
第三詳何神為天目,以置文昌、始擊諸神也;第四詳何神為計神,以知主客計;
第五詳何神為始擊,以計神加和德官,求文昌所臨宮,以艮為鬼門方,求幽冥吉凶,故加和德而計之;
第六視天地二目各在何所,求主客之算,第七詳置算之數,以定主容大將之官;
第八論主客置算,若得十,置一;
若得二十四,棄二十,置四,余皆以例而推之,各視天目所在宮而行算。
若天日在正宮,則按本數。
若天目間神,則加一數而行算,至太乙宮止矣。
假令太乙在九宮,大義為天目,後大義一算,地主八算,和德三,高叢四,計得十六。
余仿此。
【推太乙用式不同法】
《禮》設尊卑,《易》陳貴殘。
臣行君道則政悖,子行父道則義乖,故用式之道,事各不同。
《洪範》曰:洪者,大也。
范者,法也。
言天地之大法也。
王省維歲:
王所有歲,兼總群吏,如歲兼四時也。
卿士惟月:
卿士各有所掌,如月之有別也
師尹惟日:
象正官之吏,分治其職,如歲有日也。
歲、月、日、時無易,各順其常,故王者用歲計,卿士惟月計,師尹惟日計,故時通上下,則上白天子,下及庶士,時通用也。
【推陰遁和不和】
張良《經》曰:陰陽和不和者,渭太乙及上、下二目就算數以相配。
下目立正宮,為陽;立間神,為陰。
立陽,算得奇為重陽;立陰,算得偶為重陰,則不和。
上目所臨陽宮,算得重陽,為重臨正二官,算得奇也。
臨陰宮,算得陰為重陰,為臨間神,算得偶也。
若在陽,算得偶陰,算得奇為陰陽和,和則吉,算十一、十三、十七、十九、三十一、三十三、三十七、三十九為陽數。
目臨為重陽,算中陰陽。
若算得二十二、二十四、二十六、二十八為陰,皆不和也。
太乙在陽宮,算得奇者為重陽之數,八、三、四、九為陽宮。
太乙陰宮,算得偶者為重陰之數,二、七、六、一為陰宮,皆不和。
若太乙在陰宮陽奇,算得偶數者,為陰陽和也。
王希明曰:三、九寅辰為純陽;二、八巳丑為雜陽;二十六未亥為純陰,七、一戊申為雜陰;
三十三、三十九為重陽,二十二、二十六為重陰;二十四、二十八為雜陰;
十三、十九、二十一、十七為雜陽。
皆以次凶尤甚。
太乙、天日在陰位,算得純陰在陽位,算得純陽為內外有謀,在純者勝。
太乙、天目在陰位,算得重陽為內有謀。
若算得十四、十八、三十三為上和,二十三、二十九、三十二為次和,十二、十六、二十七、三十四、三十八為下和,若太乙、天目立陰陽位,而算陽多者,利為客;陰多者,利為主。
更須考其深淺,以明勝負也。
【推太乙式僅法】
黃帝受命,龍馬負因而出河,因體其象,而制太乙式,體有三重,上青法天,下黃法地,中體像人,即天、地、人三才悉備。
天有十二辰,地有十二次,四維、八門、九宮、十二神,鹹有象焉。
《經》云:運式之儀有八;一詳太歲所在,欲求計神,故先詳之;第二詳太乙所在宮,以立監將;
第三詳何神為天目,以置文昌、始擊諸神也;第四詳何神為計神,以知主客計;
第五詳何神為始擊,以計神加和德官,求文昌所臨宮,以艮為鬼門方,求幽冥吉凶,故加和德而計之;
第六視天地二目各在何所,求主客之算,第七詳置算之數,以定主容大將之官;
第八論主客置算,若得十,置一;若得二十四,棄二十,置四,余皆以例而推之,各視天目所在宮而行算。
若天日在正宮,則按本數。
若天目間神,則加一數而行算,至太乙宮止矣。
假令太乙在九宮,大義為天目,後大義一算,地主八算,和德三,高叢四,計得十六。
余仿此。
【推帝王年紀法】
臣希明自周厲王三十七年甲子為上元,至大唐開元十二年甲子歲,通計積一千五百六十一年矣。
周厲王三十七年甲子入第一紀;
周幽由王五年甲子入第二紀;
周惠王二十一年甲子入第三紀;
周桓王三年甲於入第四紀;
周定王十年甲子入第五紀;
周景王八年甲子入第六紀;
周敬王四十三年甲子入第一紀;
周鹹烈王九年甲子入第二紀;
周顯王十二年甲子入第三紀;
周赧王十八年甲子入第四紀;
秦始皇十年甲子入第五紀;
漢文帝三年甲子入第六紀;
漢武帝元狩六年甲子入第一紀,
漢宣帝五鳳元年甲子入第二紀;
漢平帝元始四年甲子入第三紀;
漢明帝永平七年甲子入第四紀;
漢安帝延光三年甲子入第五紀;
漢靈帝中平元年甲子入第六紀;
魏齊王正始五年甲子入第一紀;
晉惠帝永興元年甲子入第二紀;
晉哀帝興寧二年甲於入第三紀;
後魏太武元年甲子入第四紀;
後魏太和八年甲子入第五紀;
西魏太武文統十年甲子入第六紀;
隨文帝仁壽四年甲子入第一紀;
大唐高祖龍朔四年甲子入第二紀;
大唐開元十二年甲子入第三紀。
【《太乙金鏡式經》卷三】
【推掩法】
《經》曰:始擊將臨太乙宮,謂之掩。
歲計遇之,王綱失序,臣張君弱,宜修德以禳之。
蓋掩襲劫殺之義。
若掩太乙在陽絕之地,君凶;陰絕之地,臣誅。
掩主大將,主人算和,吉;不和,凶。
參擊之勝。
【推擊法】
《經》曰:太乙所在宮,客目在太乙前一辰,為前擊;在太乙後一辰,為後擊;在太乙前一宮,為外宮擊;在太乙後一官,為內宮擊。
所為擊者,臣凌君卑。
凌尊,下凌上,僣也。
歲計遇之,將相相伐之義也。
【推迫法】
《經》曰:前為外迫,後為內迫,為上、下二目,主、客、大小四將,在太乙左右為迫。
王希明曰:上目無迫。
若下目在太乙前一辰,為外辰迫;在後一辰,為內辰邊;在太乙前一宮,為外宮迫;後一宮,為內宮迫。
宮迫,災微緩;辰迫,災急疾。
歲計遇迫,人君慎之。
【推囚法】
《經》曰:囚者,篡戮之義也。
若文呂將並主、客、大、小四將俱與太乙同宮,總名曰囚。
若在陽氣、絕氣之地,大凶;若在絕陽、絕陰之地,自敗,臣受誅。
若諸將與太乙同宮,或近大將,謀在同類;近參將,謀在內也。
算和者,利;算不和者,謀不成也。
【推關法】
《經》曰:客、主、大、小將目相宮齊為關。
王希明曰:關之為義,但將相怕忌之事,不及於君也。
主、客、大、小將同宮數齊,皆為關日。
【推格法】
《經》曰:客目大、小將與太乙對宮為格,言政事上下格也。
若在陽絕之地,又與歲計遇格,不利。
有為所格者,格易之義也。
若格太乙者,盜侮其君。
主、客算不和者,必敗。
【推對法】
《經》曰:下目文昌將與太乙沖而相當者,為對。
若下目相對之時,皆為大臣懷二心,君逐良將,凶奸生,下臣欺上。
【推四郭固法】
《經》曰:四郭固者,文昌將囚,大乙宮至,大將、參將又相關。
或客目臨之,或容、大、小將相關,皆四郭固也。
主人勝固者,憑勝不利,先起四郭之固。
歲計遇之,主篡廢之禍,利以修德禳之也。
【郭杜法】
《經》曰:四郭杜者,為客參將與文昌將,並主大將與容大將並兼之掩、迫、關、格、提挾,以出兵,為閉杜不通,及謀諸事不成。
歲計量之,無大禍也。
【攢擒攢法】
《經》曰:執提者,為開、生二門合沖,皆為不利。
名為執提,對為提格,歲計遇之,不可舉事。
所謂開、生二門合沖者,假令開門為直事,不可與開門合沖;生門為直事,不可與生門合沖,大凶。
伍於胥曰:三門皆不可與太乙相沖。
李淳風云:客、主兩將或一將而共太乙,挾客、主目或大、小將於正宮者,為提挾。
若客、主二目臨間神,客、主二將拱太乙,挾二目於間神,謂之挾閉。
主人雖見提挾而在內,猶可戰。
自一至四為內宮。
若囚死在陽絕氣者,雖在外,亦凶。
客雖提挾而在外,猶可戰。
自九至六為外宮。
若在囚死及陽絕之地者,雖在內,亦凶。
歲計通提挾,凶。
客、主有內、外迫者,不利先起。
張良云:客目大將、參將挾主目,客勝;挾太乙,先勝後敗。
主計目
囚迫太乙,客勝。
【太乙三門五將立成勝敗鈐】(省略)
【推主客相關法】
古者言太乙主客相關者,以林虎、淵蛟而為喻。
蓋取勢不兩立、物無雙存之義。
大抵與敵相遇,事不得已,當看客關得主人,則客勝;主人關得客,則主勝。
皆用日計納音以決之。
所謂關者,取五行相制之道也。
假令高叢為地目,木神也;太簇為天目,金神也。
金製木,此為客關得主人,客勝也。
假令陰主為地目,土神也;地主為天目,水神也。
土能制水,此謂主人關得客,主人勝也。
【推主客】
《經》曰:主、客者,先後之理、動靜之義也。
古法曰:陳兵原野,先動者為客,後應者為主。
若安居之勢,先動者為主,後應者為客。
若得三門具,五將發,陰陽和,稱兵所向必克,先勝後負。
若三門不具,五將不發,陰陽不和,則不利舉兵,宜固守,吉。
欲知主、客出入之者,東以陰德,南以和德,西以大顯,北以大武,為始發之神,以定主、客所起歸之神也。
客欲知主,視其算所知也;主人欲知客,亦視其算所知也。
《經》曰:行師必出奇門,賂地並用其二。
古法:人君須出其賂地,及安置諸軍者,算十二、二十二、三十二,五將發三門具,乃可出兵賂地,擇便處以出軍。
故曰:賂地井用二奇門者,為出開、休、生三吉門也。
算得一,出軍宜西北,戰利東南,背深澗隱匿之地,用方陣,舉白旗;
算得二,出軍宜正南,戰利向正北,邪道向西南,背山邑火光耀耀焦之地,用宜陣,舉育旗;
算得四,出軍宜正東,戰利向正西,背林木窮邁曲堤之地,用銳陣,舉赤旗;
算得五,出軍宜正北,戰利向正甫.背積土,負城邑、山林之地,用曲陣,舉黑旗。
不然,探溝高壘固守,吉;算得六,出軍宜正酉,戰利向正東,背水澤,塹於丘纓之地,用方陣,舉白旗『算得九,出軍宜東南,戰利向西北,背高山、丘陵、積土之地,用銳陣,舉赤旗。
今則太乙兵起鄉,陣隨於地,觀方制變,皆算稱神,此用兵之神道也。
《經》曰:置陣者,曲陣為水,銳陣為火,直陣為木,方陣為金,圓陣為土,皆取主、客置陣;
次以五行相剋而取勝負。
不知置陣之法,皆取地形而且之。
若地形後高前下,則為銳陣,利以進戰,以潰其敵也;前高後下,不便進退,利以近鬥,宜為直陣以守之,以疲敵力;若地污邪、不便於戰者,宜為圓陣,利以堅守;若地高而乎,宣為方陣,利以四向以通敵也,若左右勢高,則宜為曲胯以吞敵。
若死順其向,則吉;若地反箕拘,則凶。
今則太乙兵起之鄉,陣隨其地,雙方置變,運變稱神,此用兵之法也。
【推隨地制變】
曰:善兵臨戰合用之急者有三:
一曰士卒膿習;
二曰隨其地形;
三曰善用兵器。
五丈之溝、居塹之水、山林積石、川澤丘阜、草木所臨,此步兵之地也,車騎三不當一;
土水平陵,曼衍相屑,平原廣野,此車騎之地也、步兵十不當一;
兩陣相近,平地線革可前可後,此長城之地,劍盾三不當一;
蓮葦竹蕭,草木蒙籠,枝葉接茂,此矛錘之地也,弓彎三不當一;
乾陽相遠,山谷幽澗,仰高臨下,此弓彎之地也,短兵百不當一;
士不選練,卒不服習,起居不櫻,動饞不漿,避難不及,射擊後解,與金鼓之指相失,此多勤卒之過也,百不當一。
兵不完利,與空手同;中不能入,與無骸同,此將不習兵之過也,十不當一。
兵法曰:器械不利,以其卒與敵也;卒不可用,以其將與敵也;將不知兵,以其主與敵也;君不擇將,以其國與敵也。
此四者,兵之要也。
是以太乙用兵之道,克敵於未來,制勝於未兆*臨敵觀變,在於將也。
故曰:出兵當從奇門,臨敵隨形制變,此之要也。
推太乙在天外地內法
【推太乙在天外地內法】
古法曰:太乙在八、三、四官者,為地內宮,助主人;太乙在九、二、七、六宮者,為天外宮,助於客。
若助主人之時,原野不利先起;若助客時,安居不利先起。
《經》曰:欲為客,待大乙在天外之時;欲為主,候太乙在地內之時。
又須得門具將發,則決勝也。
【推奇伏法】
《經》曰:能識奇伏,變禍為福,為釋五兵之義也。
奇兵之法,若有百人,以三十人為奇兵;若有千人,以三百人為奇兵;若有萬人,以三千人為奇兵。
隨地伏形,不可常也。
古者,伏兵必敗大煞之地,望敵鼓噪而發。
大煞之地,天目所臨之下也,得十二、二十二、三十二之時伏兵。
《經》曰;伏藏隱跡,必居其一算,十一、二十-、三十一之時,藏於山林溝澗之中,人不能見也。
《經》曰:伏兵必用俺迫之時也。
故伏兵待敵來掩襲者,必取掩迫太乙,軍可發。
若賊急,則伏兵於要害也。
【推太乙風雲飛鳥助戰法】
《經》曰:助戰之法,常須觀風雲之勢,察飛烏之情。
若太乙所在宮有風雲、飛鳥等來沖格、迫擊太乙者,大敗之兆。
若追擊大將宮者,主敗。
若從它日上去擊客,客敗。
若從骼目上擊主,主敗。
若從主人形上來,客敗。
若有風雲、飛鳥從太歲、大陰、月建上來擊主人,主人敗:擊客,客敗。
若有風雲、飛鳥扶主人陣者,主人勝;扶客陣者,客勝。
若其日有回風起伏、飛烏旋轉,於陣中旗折,大敗之兆,若眾來噪陣者,及有風雲衝突主人陣,主人敗;衝突客陣,客敗也。
【推陳上風雲氣定勝負】
臣按:前篇但雲氣在敵上擊我,我敗者,大義如此。
中不無至妙令世之言。
假令敵在北方,若有黑氣,氣在敵陣上,敵大勝;若壬癸日,彌佳。
若白雲氣在敵陣上,敵欲罷陣求和。
若青雲氣在敵陣上,將寬緩,急擊則平。
若紅雲氣在敵陣上,客勝。
若黃雲氣在敵陣上,大敗;壬癸彌惡也。
假令敵在南方,若有赤雲氣在敵陣上,大勝;丙丁日彌佳。
若青雲氣在敵陣上,欲罷陣求解。
若黃雲氣在敵陣上,敵將遲鈍,急擊則平。
若白雲氣在敵陣上,失利。
若黑雲氣在敵陣上,敵大敗;丙丁日彌惡。
假令敵在西方,有白雲氣在敵陣上,庚辛日彌佳。
若得黃雲氣在敵陣上,欲求解。
若黑雲氣在敵陣上,將寬緩,急擊平。
若青雲氣在敵陣上,敵敗。
若赤雲氣在敵陣上,放大敗;庚辛日彌惡。
假令敵在東方,若青雲氣在敵陣上,大勝;甲乙日彌佳。
若黑雲氣在敵陣上,欲求和。
若赤雲氣在敵陣上,敵將遲鈍,然不可擊。
若黃雲氣在敵陣上,大敗;甲乙日彌惡。
此諸雲氣在敵陣上既然。
若在我陣上亦爾。
諸勝氣動利,大勝。
雖得勝雲氣,若斷續不次,或南北潰亂,亦敗。
若得敗雲氣堅實,動大利。
則雖得敗氣,若斷續潰亂,不至全惡。
若對陣之時,若勝雲氣在大將上,大勝;參將上,參將勝。
若敗雲氣,反此。
則前諸格、迫或太乙雲氣皆須約其方面,審候雲氣勝負,以定吉凶。
若都無雲氣多少方分,無戰或復相勻也。
【太乙金鏡式經卷四】
【推積年法】
自上元甲寅之歲至大唐開元十二年甲於歲積,很二十八萬五千一十一算。
臣今恐速要自漢安帝元初甲寅為近至開元十二年甲子歲,積得六百十一算。
【推君基太乙法】
《經》曰:君基所臨之地,至宜服其地,或幸其方,以應兆也。
置上元以來,以大週三百六十去之;不盡,為入周以來年數。
置入周以來年數,以三十除之,為邦數;不滿,為入邦以來年數。
其邦數命起戍邦、順行十二邦算外,得君基所在也。
【推臣基太乙法】
《經》曰:臣基所臨之分,宜進獻以供聖人也。
置上元積年以來,以大周法三百六十去之;不盡,為入周以來年數。
置入周以來年,以小周法三十六除之;不盡,為入周以來年數。
又以三約之,為邦數;不滿,為入邦以來年數。
命起戌邦、順行十二邦算外,即臣基所在也。
【推民基太乙法】
置上元積年,以大周法三百六十去之;不盡,為入周以來年數,又以小周十二去之;不盡,為入小周以來年數。
置小周以來年,命起戌邦、順行十二邦算外,即民基太乙所在也。
【推五福太乙法】
《經》曰:五福太乙所臨之分,無兵革、疾疫、饑荒、水早之災。
行宮有五、四、十五年移一宮,二百二十五年一周。
其一曰黃秘宮,在西河之乾地,西北方也;其二曰黃始官,在遼東之艮地,東方也;其三曰黃室宮,在東吳之巽地,東南方也;其四曰黃庭宮,在西蜀之坤地,西南方也;其五曰玄師宮,在京都洛陽之地,中原也。
置上元積年以來至開元十二年甲子歲積,得一萬三干三百三十一歲。
若上考往古,每年減一;下檢將來,每年加一。
置積年,以大周法二百二十五去之;不盡,為入周以來年數。
又以四、五約之,為宮之口;不滿,為入官以來年數。
命起乾、艮、巽、坤、中宮算外,即五福所在也。
今開元十二年甲子,在遼東十一年也。
【推游太乙人紀年及天目法】
紀法七百二十(以六紀通用,得紀法也);
元法四千三百二十(是六紀法,亦名元紀也)
乘行率一百二十;
太乙小週二百八十八(以八乘三十六,得行率)
太乙行宮三十六(以三乘十二也);
天目周率二百一十六(以十二乘十八);
天目行率十八。
自上元甲寅歲,太乙在七官,天道為天目,子為計神(三十六年一移宮)。
命起七宮,順行八宮,不游中五,為大游所在也。
自上元甲寅歲距今開元十二年甲子,積一萬三干三百三十一年。
上元年以來,以元法除之,得無數也;不盡,為入元年也。
以紀除之,得紀數;不盡,為人紀年也。
今從晉穆帝水和十年甲寅為上元,至今開元十二甲子,計三百七十一年也。
不足,以紀法除之,十一年。
【推大游太乙所在】(天目、大煞時)
《經》曰:大游太乙者,巡考八宮,與小游同宮。
一考三十六年,十二年治天,十二年治地,十二年治人,考較人君善惡。
二百八十八年一周,而行其伐。
太乙在陽宮,遼東不見兵;太乙在陰官,蜀漢可以全身。
八、三、四、九為陽宮,二、十、七、六、一為陰宮。
置上元甲寅所求積年,以無法四千三百二十去之;不盡,為元以來年數。
以大游小周法二百八十八去之,得周數,不盡,以三十六除之,為宮數;不盡,為入宮以來年數。
其宮數命起七宮,順行八宮,不游中五,算外,即大游太乙所在宮。
【推大游天目所在法】
置上元以來積年,以天目元法七十二去之,不盡,以天目周法十八去之。
命起天道,順行十六神,遇大武陰德,重留一算,外即天目所在也。
【推小游太乙積年法】(與四神、天乙、地乙、直符同用)
置演紀上元甲子歲至大唐開元十二年甲於歲積,得三千三百六十一算。
置積,以小游大周法二百四十去之;不盡,以小週二十四除之;不盡,以三約之,為宮數;不滿,入宮以來年數。
命起一宮,順行八宮,不游中五,算外,即得小游太乙所在及入宮以來年數也。
小游主事見在歲計中,自此不復載,天目亦然也。
【推四神太乙法】
《經》曰:四神太乙者,水神也。
紀綱有道之代則昌,無道之代則殃。
若臨克賊之鄉,兼君無道,則兵革、水旱、饑荒也。
置上元甲子所求積年,以一百八十去之;不盡,以三十六除之,為紀數。
不滿算外,為入紀來年數。
其紀數命起第一紀算外,即得四神太乙所在及入紀以來年數也。
入紀有五、三、十、六為一紀:第一甲子;第二庚子;第三丙子;第四壬子;第五戊子。
置人紀年,以三除之,為宮數;不滿,為入宮以來年數。
命起一宮,順行盡九宮。
又以絳宮明堂、玉堂接之,算外,即得四神太乙所在及入宮以來年數也。
【推天乙太乙法】
《經》曰:天乙太乙者,金神也。
取六宮金氣,主兵革。
若累年兵革相接者,天乙臨之,即有勝負。
為金能決斷,主兵喪也。
置入紀年與四神同,以三除之,為宮數;不滿算外,為入宮以來年數。
命起六宮,順行盡九宮。
又以三宮接之,算外,即得天乙太乙所在及入官以來年數也。
【推直符太乙法】
《經》曰;直符大乙者,火神也。
乃天帝之使者,天遺觀察理道於萬民。
若臨無道之邦,即兵革、水旱、疾疫、饑謹、流亡也。
置入紀年與四神、大一同,以三除之,為宮數;不滿,為入宮以來年數。
命起五宮,順行盡九宮。
又以三宮接之,算外,即直符太乙術所在及入宮以來年數也。
【太乙金鏡式經卷五】
【推太乙七術序】
太乙術者,昔玄女傳授於黃帝,黃帝獲之,敗蚩尤於琢鹿,則前術也。
其後范蠡習之,佐越王勾踐而平吳國,終成霸業,治平。
嬴秦失道,炎漢將興,張良用輔沛公,西入關中;子嬰銜壁,東會該下,項羽摧鋒。
若然,入則為師,出授將略,或攻或守,靡不喻茲。
其法有心,故謂之七術焉。
【推臨津問道術一】
臨津問道者,常以呂申加敵兵起年,當視大神之下,是破年;又以呂申加破年大神下,是破月;
又以呂申加破月大神下,是破日;又以呂申下加破日大神下,是破時。
假令敵以甲子年起兵征,便以呂申加子,則大神臨卯,則敵當在丁卯年五月酉日子時破也。
【推獅子反擲術二】
獅子反擲者,常以呂申加敵起年,常視大神之下臨囚死休,合破,如在旺相間,則不破。
假令敵以甲戍年起兵,便以呂申加戍,則大神臨丑。
丑且屬《艮》,在東北,即知其敵當在辛卯年破也。
【推白雲卷空術三】
白雲卷空者,謂兩陣相敵則課大乙,悉宜主客。
便以呂申加主大將宮,看大神囚死休廢者。
若展旗、交鋒、功戰,大敗;若臨冠帶,士卒戰死,若臨帝王,不可觸犯。
假令兩軍相見太乙上元第一紀第二局,太乙在一宮,武德為天目,主算七,大將七,參將一,寅為計神。
始擊將臨大武,客算十三,大將三,參將九。
先以呂申加主大將七宮,則大神臨一宮金神,火克金。
《經》曰:我克者囚,此名主大將乘囚氣,則主大敗。
次以呂申加客大將於三宮,則大神臨九宮木神。
《經》曰:生我者為相,此名大神乘相氣,則大勝也。
【推猛虎相拒術四】
猛虎相拒者,視敵下營日,以呂申加其日太乙。
大神臨王相,其營不可攻擊;衰死兼墓,其營不久見破矣。
假令上元第一紀第七局庚午日下營其日,太乙在三宮,便以呂申加三宮,則大神臨九宮木神。
《經》曰:生我為相.此名大神乘相氣,此宮不可攻也。
【推雷公入水術五】
雷公入水者、常以呂申加大乙宮,看大神所臨之下官。
若克主大將宮,將必死;克參將亦然。
若克客大將,必厄;克參將亦然。
不然,則士卒奔逃背叛矣。
假令上元第一紀第一甲子元十三局丙子日大乙在六宮,大靈為天目,主算十八,大將八,參將四,寅為計神,始擊將臨太陽;客算十九,大將九,參將七。
便以呂申加大乙於六宮,則大神臨八官,屬水,主大將八宮,亦屬水。
《經》曰:同類為王,此為主大將乘王氣,勝。
客大將九宮,屬木;大神臨八宮,屬水。
生我者為相,此名主大將乘相氣,亦主小勝。
【推白龍得雲術六】
白龍得雲者,以呂申加其日太乙官,視大神、大將所臨下之官與主乘旺相,宜出軍下營。
加臨囚死休墓,不可出軍,若被陣大將宮刑克我軍大將宮,出戰必死;克小將,亦然也。
假令上元第一甲子元二十二局乙酉日太乙在九宮,陰德為天目,主算十六,大將六,參將八,巳為計神,始擊將在天道;客計三十,大將三,參將九,便以呂申加大乙於九宮,則大神臨大武於七宮,主大將在六宮,屬金。
大神下宮生,主大將宮。
《經》曰:生我者為相,此名主大將乘相氣,於下營屯軍吉。
客大將在三宮,屬土,與大神下營同類為旺。
此名客大將乘旺氣,亦利屯軍下營,吉。
【推回軍無言術七】
回軍無言者,常以呂申加彼軍初來時日太乙宮,看大神下。
若彼軍臨旺相,其下有伏兵,宜備之。
如臨囚死休廢,彼軍自破,無能為也,立可克之。
如臨本軍旺相,亦自宜埋伏兵士。
假令上元第一紀第一甲子元二十八局辛卯日太乙在二宮,呂申為天目,主算十四,大將四,參將二,亥為計神,始擊將在大靈;
客計得九,大將九,參將七,便以呂申加彼軍初來時日太乙在二宮,則大神臨太簇金神;
客大將在九宮,屬木,大神屬金。
金來克木,我克者為死。
此客大將乘死氣,無伏兵,自破,立可克之。
《經》曰:欲知諸將休旺者,常以同類為旺。
生我為相,克我為死;我克為囚;我生為休。
假令高叢木以呂申、大靈同類為旺,以大義、地主為相,武德、大蔟為死,和德、大武、太陽、天道為囚,大神、大威為休。
余仿此。
【推三才以占天地人八】
三才者,天、地、人也。
若算中無十者,無天。
天變,則二曜虛蝕,五緯失度,慧孛飛流,霜雹為害也。
此為算得一、二、三、四、五、六、七、八、九,為無天者也。
《經》曰;算中無五者,為無地。
地有變,由崩地震、川竭蝗蝻之象。
此算得一、二、三、四、十一、十二、十三、十四、二十一、二十二、二十三、二十四、三十一、三十二、三十三、三十四,此無地也。
《經》曰:若算得一十、二十、三十、四十,為無人。
人有變,口舌襖言,更相殘賊,疾疫、遷移、流亡也。
【推長短以占災變九】
《經》曰:天目所算主,以長算宜緩,短算宜急。
十一以上為長,單九以下為短。
長多利深入,短少利淺入。
長為勝,短為負也。
【推五音以占災變十】
《經》曰:算得一、二為宮。
宮有變,佔在君。
《經》曰:一為宮;二為比宮。
宮有變,佔在君。
《經》曰:算得三為徵;四為比徵。
徵有變,佔在宗廟。
《經》曰:算得五為羽。
羽有變,佔在后妃。
《經》曰:五為比羽。
羽有變,佔在後紀。
《經》曰:其得七為商。
商有變,佔在子孫。
《經》曰:算得九為角;十為比角。
角有變,佔在疾病。
【推孤單以占成敗十一】
《經》曰:算孤單,以占主客成敗。
一、三、七、九為單陽;二、四、六、八為單陰,一十、三十為孤陽;單陽並孤陽為重陽,單陰並孤陰為重陰。
單陰算,並不利下,不利客;單陽算,不利上,不利主人也。
【推內外以占攻擊十二】
《經》曰:算有內外,以占攻擊者,為天目,前為內,可以攻外;後為外,可以攻內。
天目外孤內虛,欲舉百事,於外欲得外算,於內欲得內算。
陰德至太陽為內,大靈至陰為外也。
【推多少以佔勝負十三】
《經》曰;多少以佔勝負者,客以多算臨少,主人敗;客以少算臨多,主人勝也。
【推陰陽以占厄會十四】
《經》曰:太乙在陽宮,算得奇為重陽,厄在火;大乙在陰宮,算得偶為重陰,厄在水。
若主人得,主厄;若客得,客厄也。
【推所主占吉凶十五】
《經》曰:算有所主,以明吉凶。
謂十為將軍,五為吏土,一為兵卒。
無此算者,凶。
若數得十六以上,將、吏、卒備,百事吉也。
全書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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