楊籍富 發表於 2012-12-14 06:55:35

【中華百科全書●經濟●特別提款權】

<P align=center><STRONG><FONT size=5>【<FONT color=red>中華百科全書●經濟●特別提款權</FONT>】</FONT></STRONG></P>&nbsp;<P><STRONG>特別提款權(SDR)是為解決國際流動性不足的現象,所創造新國際準備資產,於西元一九六七年八月,由十國財政部長集會通過設立。</STRONG></P>
<P><STRONG></STRONG>&nbsp;</P>
<P><STRONG>特別提款權乃國際貨幣基金所創造與一般帳戶分開的特別提款權帳戶的帳上信用,在一般信用供給外的信用便利,是永久性追加部分的現有國際準備資產,當國際流動性發生不足時,國際貨幣基金透過分配方式,創造特別提款權以滿足需要,避免因國際準備資產之不足導致經濟衰退,在國際流動性過多時則可停止或取消創造,以免造成通貨膨脹的危機。</STRONG></P>
<P><STRONG></STRONG>&nbsp;</P>
<P><STRONG>特別提款權是國際貨幣基金帳戶的一項記錄,每一單位特別提款的價值等於○‧八八六七一公克之黃金,每三十五單位特別提款權等於一盎斯黃金,持有特別提款權者,可獲得適中的利息,分配特別提款權要收取手續費,一九七四年七月一日起,基金以標準籃來表示特別提款權之價值。</STRONG></P>
<P><STRONG></STRONG>&nbsp;</P>
<P><STRONG>特別提款權的分配以基金預計創造的特別提款權權數,占分配前一日基金總攤額之百分比乘以各參加國的攤額,得到各國所能分配的特別提款權數目,特別提款權一經分配,便在國際貨幣基金特別提款權帳戶上加以記錄,一旦國際收支發生逆差,便得以向另一任何參加國提取通貨。</STRONG></P>
<P><STRONG></STRONG>&nbsp;</P>
<P><STRONG>特別提款權使用的限制,即特別提款權不能移轉民間,祇能向另一參加國易可兌換之通貨,再進行外匯市場的支持操作,參加國之使用特別提款機不得以變更特別提款權對黃金、外匯及基金準備數額間的成分。</STRONG></P>
<P><STRONG></STRONG>&nbsp;</P>
<P><STRONG>參加國之間可訂立雙邊協定,或指定一國或數國接受使用之特別提款權,參加國所保有特別提款權,若達到其累積分配的三倍,就無須再負擔提供之義務。</STRONG></P>
<P><STRONG></STRONG>&nbsp;</P>
<P><STRONG>(張瑞芳)</STRONG></P>
<P><STRONG></STRONG>&nbsp;</P>引用:http://ap6.pccu.edu.tw/Encyclopedia/data.asp?id=5594
頁: [1]
查看完整版本: 【中華百科全書●經濟●特別提款權】